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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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Purpose
为健全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定此文件。
2 适用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各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Term and definition
采用ISO:2015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Responsibility
由中心综合办公室组织制定,文件编制组负责人负责审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此规则。
5总则
5.1 为了切实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件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5.2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各科室、口腔研究所、口腔医学院及各分中心及核心单位的临床研究人员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本中心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人员以及其他以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5.3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弘扬实事求是、严谨审慎的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本细则实施原则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科研诚信机制,为保证研究项目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为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6组织与实施
6.1 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规范学术行为,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编写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本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6.2 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公开学术规范制度,完善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医院网站、中心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6.3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在口腔医学院、口腔研究所各实验室、口腔临床各学科组织开设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6.4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把加强科研队伍的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学校学风建设的重点,每年进行一次科研诚信教育,加强学风建设宣传,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将科研诚信纳入口腔研究所各实验室、口腔各临床科室年度考核。
6.5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研究所各实验室、口腔临床各科室,各临床研究团队、项目组、课题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完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6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指导教师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生署名本中心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7 科研诚信规范
7.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7.2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7.3 遵守诚实原则,在数据资料采集分析等方面实事求是; 秉持专业精神,执行相关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自觉承担对同行、对研究对象和对社会的责任。
7.4遵守公平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给予合理认同和评价; 尊重知识产权,保障对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人员的署名权;学术成果中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单位致谢。
7.5 成果署名规范,署名者应当是对概念的构思、研究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或起草、修改了手稿中的重要内容,并能够对研究结果负责的人。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均应当事先审阅并同意发表任何有其署名的成果,并对其中自己所完成或参与的部分工作负责。 合作研究产生的作品或成果的署名顺序,一般应当由所有作者或成果完成人共同决定,通常应当按各自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排序。也可以按照学科的署名惯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安排署名顺序。
7.6 申请研究经费时,应当坚持客观和正当的原则,要对公共经费和科研资助机构负责。 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未经本人明确表示同意,不得将他人列为课题组成员或代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
7.7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严谨自律,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谨言慎行,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义务声明,必要时应当回避。
7.8本中心研究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不剽窃他人的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不擅自复制或扩散被评议材料;不出于与同行评议程序无关的目的使用或与他人分享、讨论被评议对象的观点、数据和方法等。 如果是匿名评议,对评议过程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自己和他人的身份等信息。
8科研数据收集与使用规范及伦理
8.1 在科学研究中应当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是在开展的临床研究项目中,如实按照研究方案记录数据,没有记录就没发生。各实验室人员应当在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上记录研究过程和相关数据,不得涂改数据或撕掉记录本中的任何一页。严禁编造、改动原始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8.2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 8.3在科研实践中(包括临床研究、基础研究等)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未经同意不能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8.4在使用数据、图像时,应当使其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实物资源和研究过程的实际,符合描述规范,并使审稿人或其他科研人员能够检验其真实性。
8.5应整理、保存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予保密的数据,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存措施。
8.6遵守本中心所在学校、医院、各实验室及临床科室关于实验数据、临床资料、试验材料、临床样本等方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上述相关材料及其他材料带离工作单位。
8.7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需遵守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9 科研诚信违规行为
9.1 凡违反本办法第三章所述诚信规范的行为均为科研诚信违规行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一般的违规行为称为科研不当或学术失范。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科学惯例的行为。学术失范是指在科研活动中的浮躁浮夸、不当署名、引文不规范、重复发表研究结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9.2主要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9.2.1 在科研经费申请、科研课题验收、涉及人类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申请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未经允许冒签、代签他人姓名等;
9.2.2 在科研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科研实验数据;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9.2.3 为了得到预设结果而使用不恰当的实验或统计手段;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记录、图片、结果和引用的资料等;
9.2.4 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
9.2.5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名等;
9.2.6 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9.2.7 不按规范经同行评议发表或在科技共同体内交流研究成果,浮躁浮夸、进行不实宣传;
9.2.8 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9.2.9 对研究对象的不道德处理,包括在涉及人体受试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和实验动物保护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9.2.10 在项目申请、科研成果评奖、科研论文发表中给予评审机构人员或评审专家礼物或其他馈赠,影响到公正评议的;
9.2.11 其他严重偏离同行公认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0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10.1 中心综合办公室的负责贯彻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具体工作, 设立科研诚信违规投诉与举报窗口,接待和提供相关咨询。 建立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监管档案,以及个人科研诚信档案,以备查验。
10.2中心学术委员会为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确立自我检查机制,并教育和责成各委员所在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10.3学术委员会收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中心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10.4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0.4.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10.4.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10.4.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10.4.4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可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10.5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0.5.1 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10.5.2 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10.5.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10.5.4 形成调查报告,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
10.5.5 科研违规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10.5.6 调查处理意见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0.6 在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医院做出处理的决定以前,调查事项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不得泄露与调查和处理情况相关的任何信息,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10.7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人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暂缓学术晋升、撤销奖励资格、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解聘、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10.7.1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诚信违规行为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
10.7.2对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人,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取消申请各类项目资格、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不授或撤销学位、暂缓学术职务晋升等,并处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10.7.3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通报有关人员,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7日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10.7.4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 附则
11.1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1.2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