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及章程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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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Approved




1 目的 Purpose

为健全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制制定此文件。

2 适用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委员。

3 术语和定义 Term and definition

采用ISO:201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Responsibility

由中心综合办公室组织制定,文件编制组负责人负责审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此规则。

5总则

5.1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委员会的专业学术咨询作用,提高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策水平,促进口腔疾病防治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章程。

5.2 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外口腔疾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更好地发挥委员会学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

5.3 委员会的宗旨和目标:

5.3.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凝聚我国口腔疾病专家的智慧和力量,为我国口腔疾病防治和发展提供政策和策略咨询。

5.3.2搭建国家级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学术平台,提高我国口腔疾病学术交流水平。

5.3.3提升与国内外口腔疾病各学会和专业组织的交流、沟通、合作的层次和规模。

5.3.4指导和组织我国口腔疾病基层防治工作,推动我国口腔疾病防治领域的适宜技术在基层普及。

5.3.5促进口腔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和规范化诊疗技术的应用、推广,切实推动我国口腔疾病防治工作。

n 5.4委员会受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推荐负责人。委员会的相关管理、组织和服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后期将根据中心发展需要设立委员会协调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相关管理、组织和服务工作。

n 6委员会职责

n 6.1提出战略建议:对中心整体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口腔疾病流行趋势和防治现状,口腔疾病防治研究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中心提出战略建议,包括重点方向、重大项目等。

n 6.2 接受政策咨询:对中心的发展规划提出方向性建议,需要时组织专家对政府出台的各项口腔疾病防治相关方针、政策提出咨询和建议。

n 6.3组织口腔疾病防治指南制定:在中心的组织下,起草、修订或审定需以中心名义发布的,有关口腔疾病防治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

n 6.4 做好学术把关:审定以中心名义发布和出版的口腔疾病防治指南、宣教资料、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对以中心名义进行的重大防治和研究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以中心名义开展的全国性口腔疾病防治项目开展科学论证,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n 7 委员

n 7.1委员职责

n 7.1.1承担项目牵头:可自行申请或接受中心委托,承担由中心组织领导的防治项目或临床研究项目的实施;

n 7.1.2. 负责学术指导:在中心的组织下,参与口腔疾病防治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普及口腔疾病防治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

n 7.1.3 开展相关研究:对国内外口腔疾病防治研究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及时向中心提供意见和建议;

n 7.1.4推广先进技术:积极主动宣传口腔疾病防治知识,利用中心平台,推广普及口腔疾病防治先进技术;

n 7.1.5承担中心和专家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n 7.1.6修改章程。

n 7.2加入本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7.2.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学术民主,能够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秉公办事;

7.2.2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

7.2.3 热心支持国家口腔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

7.2.4自愿加入并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n 7.3委员加入程序

7.3.1 经委员会委员推荐;

7.3.2由中心主任和委员会主任提名;

7.3.3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7.3.4由中心主任任命并颁发聘书。

n 7.5委员享有权利:

7.5.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5.2 参与中心有关活动;

7.5.3获得中心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7.5.4 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权;

7.5.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退出需书面通知委员会,并交回聘书。

n 7.6履行义务:

7.6.1遵守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7.6.2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7.6.3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提出探索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口腔疾病防治技术和策略建议;

7.6.4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n 7.7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委员会及个人名义从事与本委员会章程不符的活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n 8 委员会组织机构

n 8.1 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n 8.2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由中心主任聘任。

n 8.3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如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n 8.4 委员会全体委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三次。也可由正、副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召集部分委员进行专题讨论。

n 8.5特殊情况下,可吸收非委员会人员参加相关事宜审议。

n 8.6本章程经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n 8.7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